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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部门。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发改、住建、审计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含国债)安排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审核;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索赔等情况审核;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审核;
   (七)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评价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九)实行代建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后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拨付评审经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提出评审要求,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二)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
   (三)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协作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接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意见,接受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时整改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并制定评审方案;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七)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九)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整改,并提供评审跟踪服务。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减(增)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 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助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协助评审机构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发布的《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益财建〔2007〕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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