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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法规〔2017〕789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湘发改法规2017789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规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公开采购或交易限额标准的交易项目,中央在湘企业按要求进入本企业全国统一电子招标平台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目录》所列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所列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目录》所列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目录》。

五、对于应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处理,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录到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

六、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自愿原则,鼓励进场交易。

七、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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