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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购〔2017〕16号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7〕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信息发布主体责任不明确、信息发布不及时、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及责任主体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是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责任主体。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
(一)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公告期限;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
1、项目授权主体;
2、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
3、采购需求;
4、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
5、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
7、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PPP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7、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
1、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2、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
3、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五)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5、评审专家名单;
6、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7、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七)更正事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澄清(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澄清(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九)单一来源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十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信息。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三、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四、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三)严格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推送机制。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其中,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由“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在红网政府采购频道同时发布。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责任和义务。省财政厅对各市州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动态监管和大数据分析。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要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告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4 日印发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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