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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关注几条

即将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关注几条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关于邀标选取投标人方式的规定更加细化了,尤其是第三款“采购人书面推荐”这就给了采购人很大的权力,虽然比例是1:2但是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使投标人更加的有实力。还有一个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早该如此了,本来成本没什么。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一条其实是响应的 “招标人不能以对投标人进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但是个人觉得有点一刀切了,主要是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这些东西都被砍掉了,这就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能要求唯一授权书这种东西,必定会有大量相同品牌厂家的不同代理商来投同一标的,当然,在第三十一条也有进一步对这种情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这个就是说签收回执的事,实施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准备签收回执,给投标人予以签收证明。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我建议大家好好理解本条,不要出现明明是正常投标却被判定为串标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说有个公告招供应商,有几家单位在不同的时间委托楼下同一个文印部的人通过网上报名(很多创业型公司地点都比较集中),这样在采购人看来报名的IP均为同一IP这就有串标的可能,但是在当时说明情况后没有被判定为串标。如果新规实施后,这种情况将被直接判定为串标,这种情况应该予以注意。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采购预算一千万以上的(含一千万)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评委了,五个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也体现了国家对高投资项目的重视。而且“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同时采购人代表是不可以当主任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范原则性错误。

第五十五条,大家自己研读,其中服务价格比重和货物价格比重均取消的上限,并且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和固定价格的不得列为评审因素。比如国家电价之类的,固定总价的营养改善类项目,价格因素都不在列为评审因素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细化了对时间期限的规定,以前是《民法通则》里有规定,不知道在这边合适不合适,现在具体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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