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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桃花江小学教学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桃江县桃花江小学教学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招 标 公 告

2016-12-19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桃江县桃花江小学教学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已由 桃发改行审【2016】41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桃江县桃花江小学,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桃江县桃花江小学教学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桃江县桃花江小学;
2.3 规    模:新建教学楼1栋,总建筑面积约2324.96m2,及配套设施,本项目控制价为512.40万元;
2.4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6 保修要求: 按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80号令执行;
2.7 招标范围:新建教学楼1栋,包含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等,详见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结果为准)或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 以上(含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 建筑工程 专业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的要求;
3.4 桃江县注册企业单位开标时须提供纳税信用证明;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文件中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伍万  元整(¥ 50000.00 元);资料费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共计万壹仟元整(¥51000.00).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2017 1  9  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为准)。
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
开户账号:8704 1240 0177 9756 0012
  5.2 缴纳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桃花江小学教学楼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以便查询,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招标文件的获取以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12  19 日起至2017 1  9 日,登录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w.taojiang.gov.cn/)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如对招标文件下载有疑问请联系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37-8788106) 
6.2 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6.3 澄清答疑均采用网上答疑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和答疑均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 1  10 日上午09时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桃江县委党校院内)。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按桃江县人民政府桃政发[2013]32号文件规定,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开标,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建造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开标现场由法定代表人现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与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和廉洁承诺书。(廉洁承诺书格式登录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w.taojiang.gov.cn)下载)。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和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w.taojiang.gov.cn/)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桃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0.5本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组织专家论证,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否则失去了投诉权利。招标人依法答复,异议消除后开标、评标、定标,否则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10.6在招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及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恶意投诉的。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并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0.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联系方式

 标 人:桃江县桃花江小学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系 人:王先生
 话:1397369812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科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系 人:郑先生
 话:13508408488
 
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话:0737-8788106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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